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从宏观管理角度,制定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些物品实行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制度,如对卷烟实行专卖经营,禁止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非法经营行为则是对上述市场秩序的扰乱,情节严重的,即须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你看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 《刑法》第225条和《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门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特定单位或特定部门经营买卖的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物品。 其他限制买卖的产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如化肥、种子、农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或者药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 行为人具有上述数种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三、认定 划清本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刑法》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在行为上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该罪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一经营方式,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特征等主要方面均不同于非法经营罪。 四、量刑 《刑法》第225条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