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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时间:2013-03-07 19:29来源:海恋 作者:西江月 点击: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朱××于2011年3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 254.09元的决定。朱××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省人民检察院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朱××于2011年3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 254.09元的决定。朱××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检察院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但本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 318.75元。
  关于朱××提出××省人民检察院在××市、××市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的请求。朱××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分公司注销流程。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另要求××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朱××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省人民检察院在×高法〔××〕××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布后表示可按照该纪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50 000元。
  朱××申请××省人民检察院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由于××省人民检察院未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分公司注销流程。且××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另案审理认为朱××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其申请于法无据。朱××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解除投资关系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维持××省人民检察院×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第×项;
  二、撤销××省人民检察院×检赔决〔××〕×号刑事赔偿决定第×、×项;
  三、××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 318.75元;
  四、××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
  五、驳回朱××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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