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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

时间:2013-04-29 16: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作出准予 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领取 营业执照;作出 准予公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作出准予 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领取 营业执照;作出 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 登记通 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 日内,换发营业 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 销登记 决定的,应当 出具《准予注销登 记通知书》,收缴营业 。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 具《企 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 驳回通知书》,说明不 予核准、登记 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 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 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 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 法缴回 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 营业执照 作废。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 未办理的,处以3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 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 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 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 格证书,吊销营 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 销直接 责任 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 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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