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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2-09-26 19:12来源:婷婷微笑的回忆 作者:秦淮渔唱 点击:
【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

  【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 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2、。损害赔偿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我国《劳动法》修订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应明确这样几个原则:(1)用人单位违约时应赋予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劳动者本人可谓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赋予其选择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2)劳动者违约时,单位可以主张除要求继续履行以外的诸如损害赔偿、禁令等责任方式以救济自己的权利。(3)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依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应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其金额。

  3、申明、禁令等方式。申明、禁令等违约救济方式,在国外劳动立法中一般都有规定。禁令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和依约履行令相反,它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发布的要求某人不许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请要求雇员不得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申明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权利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的关于当事人权利的申明,这种申明尽管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于促使双方认清各自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继续有重大作用。可见,禁令、申明等违约救济手段的好处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这些措施的功效,不仅在于违约救济,更在于通过对违约的防止或防止违约行为程度的扩大以达到救济权利之目的,建议我国《劳动法》修订时借鉴这样的制度。

  4、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可否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对此没有规定。有人认为,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见有禁止性规定,况且违约金与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押金等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为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的具体规定,如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则存在弊端:忽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4>。律师认为,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创设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出现了违约金的创设,则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支付违约金不能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关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学界公认的免责事由为、免责条款及债权人过错。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强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宜顺承《合同法》的规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及债权人过错不应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劳动合同法》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十分欠缺,针对该种情况,应在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律师建议如下:

  1、禁止约定违约金条款。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制约较小,但对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影响较大,而且约定数额远远超过劳动者的经济负担承受力。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以禁止约定违约金条款为宜,符合我国的国情。

  2、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在我国,现行立法允许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条款,但对是否允许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则无明确规定。基于我国的实践和现行立法,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条款应当明确以下要点:(1)某些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应规定标准的,这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定;(2)劳动合同只可以就没有法定标准而损失额可以预计的赔偿金,约定其数额;(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符合合理赔偿直接损失原则<5>。鉴于实践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违约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国劳动部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和劳动者违约时赔偿培训费作出约定,但约定的赔偿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此规定应为《劳动合同法》继承。律师建议《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赔偿宜采用直接损失赔偿,主观推测的损害及间接损失不能获得赔偿,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赔偿金数额的约定不能超出劳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宜采用合理赔偿之原则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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