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拨付工程款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的甲方,在现实环境中一直处于合同关系的强势地位,对于拨付工程款的事可以说是自己说了算,但也应当注意相关问题,以免当时随意了,却留下了较大的隐患。 一、找准付款的对象。甲方的合同义务是付款给乙方,付款的对象是乙方公司这个法人机构而非自然人,但具体的事情需要自然人办理,这就导致有时候认错了对象,付款行为产生了瑕疵,导致在法院处理时不能被合法确认已付款。所以应注意付款应付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利收取工程款的人。最常见的容易出问题的付款对象就是乙方该工程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而(GF-1999-0201)通用条款的约定是“项目经理:相比看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可见项目经理的职权来自于法人的授权,并非想当然的一切由项目经理的意志决定。现在很多施工企业为了加强工程管理,都会在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工程款拨付必须有乙方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方为有效”等内容,这就是说项目经理个人是没有收取工程款的职权的,如果甲方只有项目经理个人的收条,那将不会被法院认可。还有现实中很多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并非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各种事情实际决定权都在实际负责人手中,项目经理只是名义上的,甲方平常打交道的都是这个实际负责人,因而常常会忽略了法律手续上的完善,认为负责人打收条就可以了,其实大错特错了;还有像甲方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抵顶工程款,这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手续。所以稳妥的付款方式是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的方式进行,其他方式的应取得施工企业的书面授权确认。 二、付款的时限、条件、逾期的后果——现实情况中,实行的很少,问题多发生在、竣工结算款的支付上,甲方应特别注意付款的条件、时限、若逾期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计量相关,甲方应注意7天内计量、14天内付款的要求,如果逾期将视为认可乙方报告的工程量、承担利息并工期延误的责任;但往往合同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这里的争议往往发生在拨款数额的确认方面,突出的问题是合同约定不明确,应当在订约时即确定明确的进度款数额确定方法,或者通过造价咨询机构的全程跟踪核算来确定。 而竣工结算款,则要注意通常所说的“28天验收、28天付款”的时限,如果逾期则视为通过验收、承担利息等违约责任、直至被法院拍卖工程,更重要的是如果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法院将按照该约定,以乙方提报的工程结算文件来定案,而众所周知,该数值往往是大大超过工程实际造价的,如此则甲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三、另外,甲方应充分调动己方工程师的谨慎勤勉职责态度。有关的工程计量、变更、工程范围增加等等,都需要工程师谨慎勤勉地对待,是否给予签证要谨慎对待,决定签证的必须签证完整明确的内容,以免在最后与乙方核算造价时发生争议。只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才是做好事情的根本。 以上管窥之见,供大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