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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男篮财物宾馆被盗,宾馆到底该不该赔偿?

时间:2012-12-20 22:15来源:网络升级 作者:小样儿幸福 点击:
2012年12月5日,八一男篮结束CBA比赛之后,球员莫科和韩硕发现自己下榻的酒店房间被盗价值超过20万元的财物。事发后,警方在监控录像中发现,八一男篮离开酒店赶赴赛场之后。一名身穿运动服的青年男子来到酒店前台,声称自己是八一男篮的,要回房间取东西,

  2012年12月5日,八一男篮结束CBA比赛之后,球员莫科和韩硕发现自己下榻的酒店房间被盗价值超过20万元的财物。事发后,警方在监控录像中发现,八一男篮离开酒店赶赴赛场之后。一名身穿运动服的青年男子来到酒店前台,声称自己是八一男篮的,要回房间取东西,并向服务员亮了一下“军官证”。前台服务员放松警惕,为窃贼打开605号的房门。目前,酒店与八一男篮达成协议。一、如果损失财物全部追回,酒店可以免于赔付;二、如果财物没有追回,则全部由酒店方赔付;三、如果财物部分追回,酒店对损失部分进行赔偿。

  无独有偶,2011年4月23日,中超联赛郑州申花做客河南郑州,下榻某五星级饭店,窃贼利用同样的伎俩轻易从前台骗得郑伟冯仁亮的房卡,将房内现金、电脑、手机、首饰、训练装备等洗劫一空,预估损失6万余元。但这次酒店却拒绝赔偿。

  面对两起情节类似的盗窃案件,不同的宾馆态度迥异,八一队固然幸运,但正如申花队所遭遇的一样,并非每一个宾馆都肯低头认错并答应赔偿,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们入住酒店时也会遇到类似情形,那么,宾馆究竟有没有错?从法律上来说,宾馆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怎么赔偿呢?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消费者从入住宾馆起,就与宾馆之间就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所形成的这种服务合同关系,宾馆除了应该履行向消费者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之外,还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到侵害。

  我们知道,任何旅客入住宾馆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宾馆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侵害事件,以至影响自己宾馆的客流量。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宾馆必须是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并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然而,遗憾的是,刑事犯罪有一定的突发性、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作为宾馆来说,或许已经非常认真地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犯罪事件在宾馆内发生。因此,一旦此类犯罪事件发生,不能以宾馆承担着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就一概认为宾馆负有责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宾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也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回到八一和申花的两起案件上,可以看出,两起案件的起因都是因为宾馆员工未经核实其身份、轻信犯罪分子的谎言,最终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两个宾馆在这个过程中都是存在疏忽和过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宾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一般来说,消费者对于财物损失,很难举证证明究竟丢失了哪些物品和钱财,因此,按照消费者主张让宾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失公允。同时,宾馆亦会在消费者入住时,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告知消费者贵重物品请随时携带或者贵重物品请寄存,消费者也应根据提示的要求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正是消费者在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也有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少宾馆的违约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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