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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发布“财税〔2013〕37号”营改增新文件

时间:2014-04-15 10:5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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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13〕37号,作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依据。
    通知对原来的营改增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等零散的法规进行了整理,主要变化在于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在原来六项: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附件1:财税〔2013〕37号分析比较版.docx
附件2:财税[2013]37号文件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延伸阅读: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差额征税(一)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选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二)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运费抵扣政策(三)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四)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五)
连载:财税〔2013〕37号的深远影响之行业范围调整(六)

关于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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