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保护国内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9年3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顺德区北滘镇西滘工业开发区的佛山市顺德区XXX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60名工人在从事电风扇制造工作,有外包装箱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该公司厂名、厂址,产品上带有与“”商标近似的商标字样的电风扇2990台(其中型号为FS-40落地扇780台、型号为KYT-25转页扇2210台)。经查实,该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共制造了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货值元,尚未销售。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查获的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封存。 经查,听听工商注册号查询。使用在电风扇等商品上的“”商标,是广州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带有与“”商标近似商标的电风扇2990台;3、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在对呼和浩特市XX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8年10月26日从内蒙古XXX行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五星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77瓶、新飞天茅台53度500ML装白酒1瓶,共计178瓶,进货价元。至被查获时为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查封扣押,并经“”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扣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使用在酒商品上的“”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6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000ML茅台酒178瓶;3、罚款人民币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