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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自收款之风险防范

时间:2012-12-25 23:03来源:kiss_sy 作者:鹤壁市鑫鹤机械厂 点击:
业务员私自收款之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医院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广告公司为被告医院代理发布商业广告,由被告医院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后,原告广告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医院拒付广告代

业务员私自收款之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医院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广告公司为被告医院代理发布商业广告,由被告医院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后,原告广告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医院拒付广告代理费12万余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代理费人民币12万余元;2、判令本案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广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广告样报22份、广告代理费明细表及欠款明细等书面证据。但被告医院只提交了原告业务员手写的人民币10万元收据一张,听听工商注册号查询。无原告公司盖章,并且无原件。被告以原告广告公司业务员已收取了10万元广告代理费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支付费用。

【裁判结果】

最终在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确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代理费元,此款于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付清;2、若被告逾期支付需承担人民币2万元的;3、本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并由原告广告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一、本案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认为,本案原告广告公司与被告医院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因此,原告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范,应获支持。

二、关于被告提出业务员私下收取款项问题

我们认为,要看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按业务员的权限区分,有代理权或者形成的,当然被认为被告支付行为有效,反之无效。本案中,被告主张自己已经直接支付给业务员10万元代理费,但却本身无证据原件,也无关于原告公司加盖公章的发票(或者收据),也无委托业务员收取代理费的明示,其理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律师建议】

第一,对原告广告公司来说,要认真管理出具给业务员的介绍信、收款凭据(如发票或收据)、等,因为以上文书容易形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支付现金给业务员,将款项付到公司指定帐户。

第二,对被告医院来说,因为要承担已付款的举证责任,因此,最好的付款方式为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或者转账方式,款项在见到加盖收款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款票据后才支付,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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