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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以下孩子变更抚养权经典案例

时间:2012-11-13 03:45来源:股市情人 作者:博彩导航 点击:
2岁以下孩子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某男和某女,约定1岁3个月的孩子有男方抚养。离婚两个月后,女方起诉要求女方,男方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您好。因被答辩人所诉变更儿子抚养权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不同意

2岁以下孩子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某男和某女,约定1岁3个月的孩子有男方抚养。离婚两个月后,女方起诉要求女方,男方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您好。因被答辩人所诉变更儿子抚养权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我不同意权。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与2012年*月13日在历下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我抚养。该协议是我和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儿子由我抚养,我不同意由被答辩人抚养。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所称孩子对其依赖性很强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是一直没有工作,但不是自己独自带孩子,儿子对他的依赖性不是很强而是很弱。事实是孩子2011年6月16日出生,在2012年7月之前我和被答辩人还有孩子一直和我父母住在一起。母亲退休在家,和被答辩人一起照顾孩子,我和父亲下班后也都在为儿子、家务忙活。被答辩人在孩子出生3个月后就没有奶水了,孩子一直是吃奶粉喂养至今,在和我父母一起生活期间,白天几乎全部由我母亲给孩子喂奶粉,晚上有我和被答辩人轮流孩子喂奶粉。有过孩子的母亲应该都知道,如果孩子一直是喝母乳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会很强,而用奶粉喂养长大的,谁喂孩子的时间多,孩子就对谁的依赖性强,被答辩人在喂养孩子的时间上连一半都占不到,何谈孩子对被答辩人的依赖性强?后来因为婆媳矛盾,我们于2012年7月14号搬出去居住,我与被答辩人离婚是在2012年8月7号,至此之后被答辩人就不在照看孩子,孩子有我来照看。在我们搬出去的20天内,女方周一到周五白天自己在家带孩子,晚上由我和被答辩人一起带孩子,其中周六周日我带着孩子去我父母那里,由父母和我带孩子,原因就是怕被答辩人觉得自己带孩子辛苦,给她一个休息的时间,每周除去周六周日两天,仅有十几天,但是就是这仅有的十几天,被答辩人就总是发脾气,抱怨看孩子太累了,抱怨自己像个老妈子一样看孩子,抱怨我不干家务(事实是下了班洗碗拖地都是由我来干,就连打扫厕所这种不是天天需要干的家务,被答辩人也说自己看孩子没时间,由我来打扫),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尽量在下班时间去满足被答辩人的要求。但是这样被答辩人还是不满足,觉得看孩子辛苦,我平时比被答辩人干家务的时间少为由,向男方提出离婚,试问,哪个母亲在孩子小的时候不是辛苦的拉扯孩子成长,哪个母亲不是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发自内心的开心?都说当父母的不容易,用含辛茹苦来形容父母的不易,如果带孩子不累的话,大家怎么会用这个词来形容,又有哪个母亲会形容自己看自己的孩子用老妈子这个词语。我作为一个丈夫,孩子的父亲,我必须要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这是我必须要做到的,我得撑起这个家。被答辩人不工作专门在家看孩子,我必须工作挣钱养家,我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帮助被答辩人干家务,但是还是无法满足被答辩人的要求,向我提出离婚。在提离婚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要孩子,别的都无所谓,而被答辩人却一直没说要孩子这件事情,因为被答辩人觉得看孩子太累了,被答辩人太缺乏母亲责任感了。但是被答辩人在家庭财产的分割方面却是毫不让步,以孩子归我为条件,将我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存款都归到被答辩人名下。请问,被答辩人在将所有积蓄都拿走的时候,可曾想过孩子如何生活,现在孩子的一桶奶粉都得一二百元一桶,我用什么给孩子买奶粉,幸亏有我父母的帮助,我才在那个时候坚持过来,随着我发工资,生活才逐渐步入正轨。在上,被答辩人不但把我们的所有积蓄拿走,而且还不给孩子一分钱抚养费,请问这样的的母亲她的母性何在?因此,我坚决不同意儿子由被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独自看孩子的时间也就是十几天的时间,孩子对其依赖性很弱。即使很强,被答辩人自从离婚后一次都没有来看过孩子,离婚初期,只是用短信来问一下,自从2012年9月25号至今,一个短信,一个电话都没有,难道这就是母子间互相依赖性强的表现吗。被答辩人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其抚养孩子,我需要向她付钱才起诉要孩子的,这种为了金钱而索要权的行为,实在是无法让人苟同。

2、被答辩人所称我经常加班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在没离婚之前我偶尔加班,但自从离婚后,我为了儿子天天下班就回家,回去我就看孩子,星期六星期天都是我在看孩子。我觉得在这次离婚中受伤最大的是孩子,既然离婚已成事实,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尽量的补偿给孩子。由于离婚,孩子跟着一方生活,不是缺少父爱就是缺少母爱,虽然父爱不能完全代替母爱,但是我会用我最大的努力去照顾孩子,使他心灵上的创伤降到最低。我为了儿子可以付出一切,而被答辩人就是因为闲看孩子累,离婚时连说要孩子的话都不敢说,孩子的生活费都不给。对于孩子的感情和责任感,被答辩人与我有着很大的差距。

3、被答辩人所说我父母身体不好与事实不符。

我的母亲是公务员,已退休在家、父亲在国家电网工作,工作轻松,母亲有不错的,父亲稳定的工资收入,父母有两套房子,无物质之忧,而且身体都很健康,都是发挥余热的年龄,照顾自己的孙子正是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而且我父母的年龄都不到60岁,根本谈不到看孩子很吃力,无能力帮忙照顾孩子的问题。

三、被答辩人没有抚养孩子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利于孩子成长。

被答辩人在心态上不是积极向上的人,没有定性,既不吃苦又不耐劳,不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形成。被答辩人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和没有退休金没有工作爱喝酒的父亲,还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瘫痪在床的奶奶一起生活,现居住在不到50平米的房子里。我不是只注重物质的人,但抚养孩子必须用到钱,也必须有居住的地方,若按照被答辩人所说成立的话,4口人,4代人一起生活在50平米的房子里,居住条件可想而知。而且以现在被答辩人的具体情况,其父亲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被答辩人的母亲已经去世,若是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去工作,谁来照看孩子,难道还让需要照顾瘫痪老人的父亲来照顾孩子吗?如果被答辩人自己照顾孩子,不去工作,那生活来源在哪里,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成问题,如何来照顾孩子?还有就是孩子生活的自然环境,被答辩人的条件也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哈尔滨的气候与济南相差甚远,现在哈尔滨气温已在零度以下,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居住在济南,我本人是在东北**上的大学,当时作为一个大人的我,在东北的时候根本适应不了当地的环境,第一个学期就不知道有多少次的感冒发烧,水土严重不服,突然改变生活的自然环境,对这么小的孩子成长明显非常不利,可能有人会说哈尔滨一样有孩子健康成长,但是他的前提是他从小就在那个环境下生活,所以不存在适应的问题,但是我的孩子生在济南,长在济南,去哈尔滨存在适应水土的问题,我认为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问题而去拿孩子的健康作为赌注,作为牺牲。而且通过我对被答辩人的了解,在遇到抚养孩子的困难时又会把孩子给我送回来,孩子能折腾的起吗!

综上,恳请法官不要拘泥于两岁的问题,做出真切的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尊敬的法官,孩子的命运掌握在您的手中,恳请您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我会坚定不移的全力抚养孩子。

答辩人:***

2012年**月**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统河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现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调查、参与庭审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审理的是而不是离婚案中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原告和被告与2012年8月13日在历下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该协议是原告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局登记离婚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具有抚养婚生子**的权利。

二、本案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有关抚养权变更的法律。

原告所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该条是在父母离婚时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争夺不下的情况下才依此原则来判决。而该案是变更问题,而对抚养权变更该意见16条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本案原告没有要求变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显然,被告不但不具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而且是在尽自己全力做个负责任的父亲。本案也不是第三款的情况。第四款的正当理由原告又不具备。

被告的经济条件和居住条件能够保证孩子需要,而且被告一直在尽责的照顾孩子。而母亲无收入又没有居住条件,缺乏责任感。母亲抚养孩子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自然条件孩子一直在济南出生、成长,孩子这么小,自然环境发生巨大改变,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非常不利。

综上,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开庭完之后,法官让原告留下,开庭第二天原告撤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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