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改征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天一航空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天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一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天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四川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