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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离婚 房子车子孩子该咋分?

时间:2013-11-08 16: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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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韩美和李磊离婚,二人的孩子,李磊名下的房子、车子、存款,都该咋分?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详解了财产分割的详细情况。

妻子起诉丈夫要离婚

1998年,李磊和韩美相识后坠入爱河。

两年以后,二人开始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

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

刚结婚的时候,磊和韩美夫妻俩感情还不错,后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

2012年,韩美将李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

今年4月,韩美再次起诉李磊,要求离婚。

韩美要求,儿子由她抚养,李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要求分割李磊账户取走的170万元存款、车辆转让折价款;并要求要现在的住房,如果拿不到现在的住房,则要另外两套房子。

韩美称,李磊打她构成家庭暴力,对她的精神造成损害,希望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予以多分。

丈夫称房和车都是婚前财产

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磊同意离婚,也同意把孩子给韩美,但不同意给生活费,“因为我没有工作没有钱。”

李磊称,他名下的中华和宝马车已经转让,而且购买宝马车的钱是以前车肇事保险公司赔给他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卖车款已经用于孩子上学和他自己看病了。

李磊还否认银行存取的100万元存款是他的,称是别人的钱,“因为当时银行有指标,给别人拉的存款。”

李磊还提出,房子都是婚前挣钱买的,一个都不给韩美,“我现在是癌症患者,要求她承担一半医疗费,把我给她的钱,包括给她交的保险钱都退回来,还得和我共同承担我的债务。”

经查,李磊处有银制收藏品《清明上河图》一幅,花2万元购买。

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磊名下有轿车两辆,2012年陆续转让。

李磊名下有大额存款共计170万元、私有住房四处,均是全款购买。

法院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磊和韩美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韩美曾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在韩美坚决要求与李磊离婚,李磊也同意离婚,应准予二人离婚。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准予李磊和韩美离婚,孩子由韩美抚养,李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

银制收藏品《清明上河图》归李磊所有,李磊一次性给付韩美折价款1万元、给付车辆折价款8.5万元、存款35万元。

两套面积共计近100平方米的住房归韩美所有,两套面积共计200余平方米的住房归李磊所有,李磊有义务配合韩美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发生的更名费用由韩美承担。

双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腾出各自所占房屋,交与对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说法 财产为什么要这么分? 法官表示,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二人婚生男孩由韩美抚养为宜。依据法律规定,李磊应给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参考本地人均消费水平,酌定为每月给付700元。

两辆轿车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宝马车是在二人同居期间购买,考虑到两辆轿车均被李磊转让,且韩美同意以转让价分割,所以李磊应给付韩美车辆折价款。

170万元大额存款中,其中100万元是否属于债务,因涉及案外人沈阳某公司利益,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可另案告诉。另外70万元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四处私有住房中的现住房,虽是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前购买,但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子,所以不认定为李磊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余三处住房均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李磊主张的债务问题,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作一并处理。

韩美主张李磊打她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她的精神造成损害,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多分问题,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李磊予以否认,也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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