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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房产分割的规定分析

时间:2014-04-14 11:0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对婚前购买房产,离婚按揭房产增值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4、5、6、7、10、12、14条文和房产分割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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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房产分割的规定分析

时间:2011-1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次


  钟涛律师按: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对婚前购买房产,离婚按揭房产增值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4、5、6、7、10、12、14条文和房产分割有重大关系,有些和以前的法条冲突,有些观念必须改变,钟涛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为你分析解答如下:


的规定: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可以说,此条文的出台,解决了在面临多次起诉过程中,掌握财产的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则会拒不救治患病一方的情况的发生,有利的保护的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我们希望,广大客户在今后面临婚姻家庭纠纷的时候,尽早即使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同时,律师也多了一个选择,到底是先进行诉讼离婚程序,还是先进行财产分割程序,这个问题也很给了客户很多选择,可以在不进行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钟涛律师相信不少客户乐意这么做。

   钟涛律师解读:此条文明确谷底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例如存款利息,自然孳息除外。

   其他的例如婚前企业再婚后创造的利润,知识产权在婚后产生的利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钟涛律师按:此条文的出台可以说是打破了很多小三情人们的如意算盘。我们知道,在很多包养二奶案件中, 男方都是会许下诺言,甚至写了材料,保证在多少多少年以后,将房产过户给小三情人们,她们满心欢喜的等着这么一天,可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打破了美梦。

  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才能明确产权人归属。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上就认为赠与可以撤销,民法通则,合同法明确对此有规定,以前律师界还有争论,认为婚内财产赠与属于特定身份的赠与,不能撤销,不适用合同法规定,但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婚内财产赠与也是赠与合同,在办理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此,钟涛律师提醒广大客户,要睁大眼睛,以后再有人说送你房子,一定要尽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可能一场空,什么也得不到。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钟涛律师解答:这个条文太重要了,为什么呢,因为他的出台涉及到现在很大的一个社会现状,就是啃老族和婚房族。现在房价这么高,很多女孩有特别要求,没分房子不结婚,生活中,很多年轻男女因为房产问题而分手,同时很多新家庭,刚结婚就离婚,倒是分割房产。父母一辈子的心血要白白给她分得,引起很多老人的不满意。可以使房产问题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有开发商断言,丈母娘推高了房价。

 同时此条文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个修改,元条文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婚后赠与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现在法律条文规定,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钟涛律师业要提醒,现在有些家庭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子女名下,并且主贷人是子女,此类情况不属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情况,不适用本条文,依然使用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个观点认为:婚前案件贷款买房,买卖合同在婚前签订,虽然产权证婚后取得,但是和开发商的买卖关系已经结束,只剩下和银行的贷款债务纠纷,因此,产权属于婚前个人所有。

 另一个观点认为,房产证属于物权的凭证,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作为物权凭证的房产证在婚后取得,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个观点都有一定的市场,法院都有过判决支持。这一次,最高法院统一了判决。采纳第一个观点,认为婚前签订买卖购房的,属于婚前个人房产,但是如果婚后还贷部分算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要补充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即充分根据物权法规定,有考虑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作出补偿,可以说即公平又合理。

  

 

 

 钟涛律师解答:本条文基本没有异议,只是除了上海、北京以外,其他很多城市用不到这个条文,因为只有在北京上海,依然存在大量的公房纠纷,公房市场依然巨大,此类条文同时和上海高院的一些条文冲突,具体如何适用,钟涛律师以后在详细分析。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钟涛律师解答:这个条文也非常的重要,和以前法院的判决完全不一致,以前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属于民事协议,双方自由订立,只要不违法,都应该合法有效,法院应该作为证据来使用。

 但是这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协议无效,只要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有效。考虑的是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冲动,头脑发热,或者被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书,给了挽救的机会。只是钟涛律师担心,很多家庭原来可以协议离婚,省时省力,这下可能要充分考虑了,以后法院诉讼离婚可能会大量增多。

 

 

》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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