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民事判决书(2012)红民初字第2335号(律师代理用人单位) 原告:用人单位 被告:劳动者 被告在劳动仲裁中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元,新婚姻法婚前买房。被告称自2011年9月被原告的某领导口头通知辞退了,自此被告便未在原告处工作。后2012年初被告诉至红桥劳动仲裁委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辩称,被告提供的2012年1月份2月份工资表证明被告在2012年还在原告处领取工资,和被告2009年被辞退之表述述相矛盾,法院采纳了该观点,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案正在二审处理中。 律师观点: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必须在用人单位方存在违法时,或有劳动者单方提出或由用人单位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才需支付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用书面通知,不然既不去上班,也不提出解除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同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是一定要保留书面证据,以防劳动者以未合法解除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些都是双方在行为不规范时给自己留下的隐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