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张宏杰(化名)是名管理人员,2010年被某公司挖去时约定的月工资为1万元。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的人事专员跟他协商:对于高管人员,公司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只约定为实际工资的一半,另一半通过发票报销来兑现。尽管张宏杰当时觉得麻烦,但想到自己每月也能少交几百元的税款,就欣然同意了,并在月工资为5000元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之后,张宏杰每月将5000元的发票交到财务部门,兑取另一半工资。今年,张宏杰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张宏杰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表示同意,但是支付的标准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5000元而非口头约定的1万元。公司指出,拿发票兑换的5000元属于福利,并未算入工资总额。张宏杰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之前全额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无法举证,被仲裁部门驳回。 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职工以为用发票换工资自己占了大便宜,其实,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是职工以伤害自己长远利益作为代价的小便宜,企业的设计其实只是为企业自己着想的。发票换工资”被不少企业美其名曰为职工“合理避税”,其实,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都无一例外地会受“内伤”。因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些账面数额被压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压低,将影响到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如果职工被辞退,企业给的经济补偿是按账面工资计算的。这样一来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将大打折扣。还有,如果职工因公负伤需单位补偿,用发票换工资的部分同样无法计入收入范围。同时,以发票兑工资直接导致了工资组成不明,靠发票兑发工资,账面工资自然就少了,这直接影响到员工本人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认定实际的月工资标准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员工获胜的难度很大。对于企业“发票兑工资”行为,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员工也应该说“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