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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并非故意杀人罪(未遂)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

时间:2012-11-29 22:03来源:梦曼幼翠 作者:华珍 点击:
2011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其公司的洒水车与刘某、王某等人在四川省达县河市镇农业银行三叉路口一烧烤摊买烧烤时,与醉酒后在该处准备吃烧烤的黄某、孙某、杨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刘某与杨某发生抓扯。刘某被打后往机场方向跑,被告人李某驾驶洒

2011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其公司的洒水车与刘某、王某等人在四川省达县河市镇农业银行三叉路口一烧烤摊买烧烤时,与醉酒后在该处准备吃烧烤的黄某、孙某、杨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刘某与杨某发生抓扯。刘某被打后往机场方向跑,被告人李某驾驶洒水车离开现场,其车上的王某被黄某、孙某、杨某拉下车殴打,被告人李某驾驶洒水车继续往河市机场方向行驶。看着婚姻法结婚年龄。黄某即追赶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洒水车,在追赶上洒水车后,被害人黄某跑到洒水车前示意被告人李某停车,被告人李某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将被害人黄某撞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为轻伤。四川省达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被告人李某提起了公诉,本律师受被告人之父的委托,有幸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参与了诉讼并向法庭提出了“被害人黄某醉酒后与李某等人因口角引发纠纷不足以产生杀人动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达县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2011年8月12日,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被害人黄某追上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洒水车并示意其停车后,被告人李某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将被害人致成轻伤,因被告人李某未与被害人黄某等人发生直接冲突,主观上无杀人的动机,且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罪名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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