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部分重要考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刑法论 (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 (1)不作为犯,听说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hyfjhnl/2012/1123/48044.html。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对去年7月份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重点关注一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其相互间的区分;(8)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重点掌握着手的判断;(9)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难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10)共犯的成立条件;(11)共犯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4)共犯的停止形态;(15)共犯的认识错误;(16)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以及竞合犯的区别;(17)牵连犯中的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论 (1)各种刑罚的日期及其起算点,如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2)死刑在适用上的限制;(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4)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问题;(5)累犯的成立及其与特别再犯制度的关系;(6)自首,要注意掌握特别自首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深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内涵;(7)数罪并罚制度,要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后,并罚特别之处;(8)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9)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10)追诉时效。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