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发生变化是否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时间:2014-03-06 12:1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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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刘女士来电:我与魏某于2004年结婚,2006年生一子魏小某。双方在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魏小某由魏某抚养;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魏某所有,魏某给付
【咨询】
刘女士来电:
我与魏某于2004年结婚,2006年生一子魏小某。双方在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魏小某由魏某抚养;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魏某所有,魏某给付我折价款8万元;其余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魏某于2011年与杨某结婚,而我一直未婚。2012年2月份,我以魏某再婚后不利于魏小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12年4月份法院最终判决魏小某由我抚养。
在2009年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魏小某由魏某抚养,我在分割财产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现抚养关系已发生了变更。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答】
刘女士以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某、魏某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魏某,刘某无证据证明魏某多得财产,是由于魏某抚养孩子而多得,或证明双方有变更魏小某抚养关系则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刘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少分财产魏某存在欺诈、胁迫,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
二、离婚中的财产处置协议,其成立、生效、撤销、变更不应完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由于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与对方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因此,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主张。本案中,刘某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这除了因魏某抚养孩子外,刘某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魏某进行补偿的。因此,尽管刘某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不能就此认定协议显失公平或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而支持其变更协议的主张。
(王捷律师)
作者:王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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