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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文书的几点看法

时间:2012-09-28 05:33来源:自我救赎 作者:lolila 点击:
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载体,其应用情况不仅能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且是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的窗口。笔者结合我省行政处罚的工作实际,就主要使用的文书和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作

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载体,其应用情况不仅能反映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而且是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的窗口。笔者结合我省行政处罚的工作实际,就主要使用的文书和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该告知哪些内容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因此,一是告知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主要应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内容;二是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处罚内容;三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陈诉和申辩权及听证权。现我省省直各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文书中,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一种是陈诉、申辩权和听证权(符合听证条件时)均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体现,另一种是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制作听证告知书。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又能节约行政成本,建议推广使用。

   陈诉、申辩权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但没有明确陈诉和申辩的期限。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行政执法部门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应参照听证权的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行政处罚听证。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各省(市、自治区)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不久以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中规定:“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此规范性文件已历经了10多年,有必要进行修订。建议吸取外省市的经验,笔者认为较大数额罚款应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这样既避免了较大数额罚款的“一刀切”,也避免了地方规定可能与国家部委要求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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