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士慕名到具有副教授职称的马医生处治疗盆腔炎,马医生用T型按摩器按摩其会阴穴,并用棉签涂上自己的秘药。等按摩完上厕所时,该女士发现阴道里有白色液体,马医生承认他的秘药里含有自己的精液成份。在警方的笔录中,这位女士第一次称发生关系时自己完全清醒,第二次称自己被催眠,并坚称强奸。马医生最终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四年有期徒刑。(参见2012年10月19日中国广播网等有关内容) 本案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其精液按摩法是否构成强奸罪,引起广泛热议。笔者以为,如果有关报道情况属实的话,马医生被判强奸罪应当认为是于法无据。 一、普通强奸罪的基本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普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具备三层意思,缺乏其中任何一层意思则不能构成强奸罪。 1、需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2、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嘟嘴、卡脖子、按到等有形力的手段,危害其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无形的精神强制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是被害妇女不知道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如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的方法进行强奸;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3、需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二、本案法律分析 1、根据普通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需要发生性交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无论性交行为是性器官“插入说”还是“接触说”,所强调的必须是生殖器的具体行为。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马医生所采用的是用棉签在该妇女隐私处涂上了自己的精液,并没有见到所谓的生殖器插入或接触,也没有见到刑法意义上该罪犯罪预备或未遂的事实认定。马医生的按摩行为,应当说不具备发生性交行为的最基本要件。 2、从有关证据规则来讲,在笔录中该女士的陈述不一致,其陈述属于不能相互印证,前后存在矛盾。至于其坚称自己被强奸,其陈述应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并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等。从目前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其陈述并不能做到证据的确实、充分,仅凭此不足以认定本案构成强奸罪。 三、精液按摩获强奸罪太荒唐 马医生采用特殊物质按摩可以归结为中医药成分构成是否合理问题,也可以归结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问题,即使上升到猥亵或侮辱妇女,因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应达到触犯刑法而治罪的程度。如果有关报道情况属实的话,其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最基本要件,以强奸罪对其定罪量刑或多或少具有随意扩大刑罚的意思,其影响应当是负面的。 当然以上言语只是根据有关报道而论,由于没有实际接触有关卷宗,可能与真正事实有出入,法律分析也或有偏颇之处,敬请读到的人士谅解与指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