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就林某购买你司一单元J01号商铺至今未能****事宜特来此函。根据林某与你司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林某提供的信息,本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 因你司的责任,听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买受人林某长达四年余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你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2005年1月26日,林某与你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林某购买一单元J01号房,总金额为叁百壹拾柒万肆千陆百贰拾零元(¥)。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照合同约定已按时足额付款。但是,你司却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 日内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致使林先生自2005年买房起至今都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你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你司违约行为已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赔偿损失。 二、2007年,海南某商城商业有限公司已经从铺面租金里代你司扣林某三个季度近10万元租金作为一单元J01号房的****费用,你司至今也未****。 敬请你司在接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与我方联系协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事宜,反之,本律师将根据林某的委托,诉之法院主张退房并追究你司相关违约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你司充分考虑。 此 致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武平 2009年03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