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2012年备战已经关键阶段,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行政强制,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链接:
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要准确把握。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2)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者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制裁和惩罚; (3)其具有单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具有从属性,其前提是存在一个生效的行政决定,是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 (2)执行效果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但这种处分来自于作为执行基础的原行政行为,而不是来源于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教育网 (3)包括两种形式: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包括三种方式:执行罚、代履行和直接强制。 2.本法的适用范围: (1)优先适用本法: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①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或临时措施。 ②金融监管、进出口监控。 ③查封、扣押期限,本法规定3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但只能由法律设定例外。 ④代履行费用,本法规定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其他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不承担代履行费用。 3.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法行政原则学习。 (2)适当性原则,结合行政法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学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