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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不慎致子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败诉

时间:2012-09-07 00:56来源:奇奇 作者:姚君喜 点击:
父亲倒车不慎致子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败诉 父亲倒车不慎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款11万元和第

  

父亲倒车不慎致子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败诉

父亲倒车不慎致儿子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款11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款18.3万余元。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2010年9月18日17时30分,原告公司驾驶员王和平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砂场倒车翻砂的过程中,将开后门边钩的王正荣(王和平之子)埋在砂中致使王正荣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和平负全部责任。原告瑞强运输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为涉案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并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先行对王正荣的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但被告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案所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对原告进行了明确解释与说明,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被告在免责条款中将“第三者”扩大为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与其总则第三条相互矛盾。因此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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