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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诉讼的特别规定(上)

时间:2012-09-09 00:35来源:警界袁峰 作者:南蛮_邹嚞磊的爸爸 点击:
1.诉讼的概念 涉外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故其在诸多方面有着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的不同特点,适用于涉外合同诉讼的一

  1.诉讼的概念

  涉外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涉外合同诉讼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故其在诸多方面有着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的不同特点,适用于涉外合同诉讼的一些法律规定也与国内一般合同诉讼有所不同,这些区别和特点主要表现在涉外合同诉讼必然包含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这里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是指属于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2)诉讼当事人之间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无论当事人是否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要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外国,即为涉外合同诉讼。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国进行的,或者侵权行为是在外国发生的等,因这类诉讼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调查有关事实,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诉讼。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当事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但双方争执的财产不在中国境内,而是存在于外国。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判决后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因此,这类案件也具有涉外因素。

  具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就是涉外合同诉讼。

  2.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的特殊情况而制定的。当事人进行涉外合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合同案件,除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这些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这是指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办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及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有关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会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该国际条约效力的前提下,适用该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实际上就是用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3)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4)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也是确保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的需要。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所谓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继承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我国对待司法豁免权问题采取的态度是:一方面尊重国际公认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和有限制的原则;另一方面,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即如何确定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取决于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按此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首先应以我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为准则来确定被提起诉讼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从而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表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这在国际上也是各独立国家处理涉外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外国人不通晓我国的语言文字,可以要求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以便利其进行诉讼活动,当然,翻译的费用由外国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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