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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表示不阻善意取得

时间:2012-09-09 16:29来源:预约 作者:韩石山 点击:
近日,扶绥县人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虚伪表示赠与房屋的张某和马某后悔不已。 2011年8月12日,张某为了逃避债务,与马某通谋,以赠与之名将其房屋一栋转到马某名下,2011年10月21日马某将此房屋以市场价40万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张某

  近日,扶绥县人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虚伪表示赠与房屋的张某和马某后悔不已。

  2011年8月12日,张某为了逃避债务,与马某通谋,以赠与之名将其房屋一栋转到马某名下,2011年10月21日马某将此房屋以市场价40万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马某和李某索回房屋,李某不同意,无奈之下起诉到扶绥县人民法院。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据《》第106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与马某的赠与纠纷另案处理。

  评析:本案中张某赠与行为因恶意串通无效,但是张某、马某不得以其赠与行为无效对抗李某,李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当事人相互之间而言,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的;(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工作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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