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分析 第一、警告。属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需要指出,许多单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通报批评,学者们也通常把通报批评同警告一起,作为中诫罚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而行政处罚法没有把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加以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对通报批评的性质看法不一,有不少同志认为通报批评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机关内部指出错误的方法。我们考虑,不把通报批评算作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可以的,这倒不是同意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的观点,而是觉得通报批评与警告在性质、目的上没有什么两样,只不过是形式和告知的范围不一样,警告通常是仅限于直接告知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则较为广泛,不仅限于告知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告知与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只要警告的告知范围不仅限于行为人自己,还包括其他有关人员直至全社会,警告就可以取代通报批评,或者说包括通报批评。可见,行政处罚法实际上是承认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单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通报批评只要以警告的方式出现、实施,就不必予以废止、修改。 第二,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就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剥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这不同于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一定要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需要指出,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乘车不买票罚款、不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罚款等诸多社会罚款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行政权,不缴罚款会引起国家强制,对罚款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后者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实施罚款的与接受罚款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单方服从关系,乘车买票,天经地义,不买票者即违反合同(标准合同的一种),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罚款(称之为补交票款更合适),同样,在电影院看电影就要遵守影院规矩(也是一种公共道德准则),不得随地乱扔瓜皮果壳,这也是一种标准合同,你不遵守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缴罚款,被驱逐出电影院等。 当然,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也不同于罚金,罚金是一种附加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者组织,适用罚金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也不同于作为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罚款,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一种司法行为。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属能力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 需要强调指出,行政处罚法没有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加以规定,这主要考虑到,责令限期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处罚,首先都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的属性虽然也是一种能力罚,也是要求违法行为人作出某种行为,但其在本质上都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教育性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