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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条款修改比较

时间:2014-03-22 10:5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八十 三 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第八十 以提倡设立方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倡人该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划定其认购的股份,并凭证公司章程划定缴纳出资。以非钱币家产出资的,该当依法治理其家产权的转移手续。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提倡设立方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倡人该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划定其认购的股份,并凭证公司章程划定缴纳出资。以非钱币家产出资的,该当依法治理其家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人认足公司章程划定的出资后,该当推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挂号构造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礼貌划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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