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以提倡设立方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倡人该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划定其认购的股份,并凭证公司章程划定缴纳出资。以非钱币家产出资的,该当依法治理其家产权的转移手续。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提倡设立方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倡人该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划定其认购的股份,并凭证公司章程划定缴纳出资。以非钱币家产出资的,该当依法治理其家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人认足公司章程划定的出资后,该当推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挂号构造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礼貌划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挂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