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客观原因致合同终止 按约应退剩余租赁费

时间:2013-01-05 01:14来源:解牛刀 作者:云海澎湃 点击:
陈某租赁王某的厂院办厂,后因该厂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导致两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但王某却拒绝返还陈某尚未使用的租赁费用,陈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12月25日,泉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租赁费1.5万元,并承担该
陈某租赁王某的厂院办厂,后因该厂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导致两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但王某却拒绝返还陈某尚未使用的租赁费用,陈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12月25日,泉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租赁费1.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2010年12月6日,陈某与王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一份,对比一下酒后驾车处罚。协议约定,陈某承租王某的厂院办厂,租期10年,年租金3.6万元,一年一缴,先缴后使用;厂房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时,原厂院建筑设施赔偿或亏损归王某,机械设备方面归陈某。房屋租金自2011年2月1日开始缴纳.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第一年的房租,并于2012年1月30日缴纳了第二年的租金3.6万元。王某收到租金后向陈某出具收据一张,并注明该租金租赁时间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
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因王某的厂院被当地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王某遂持一份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搬走。陈某无奈,重新寻找地方搬迁了在王某厂院内的设备。因王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终止,且陈某所缴纳的该年度租金使用也不足7个月,陈某据此要求王某返还剩余5个月租赁费时,王某以他又花费2万余元给陈某新建了四间厂房,陈某应支付该笔费用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租赁费。多次协商无果,陈某便于2012年9月3日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王某返还租金1.5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租赁被告厂院的租赁时间应从签协议的当月算起,应为12月份开始计算,故被告只能返还原告3个月的租金;另外,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子外,又花费2.2万元给原告盖了4间共50平米的房子归原告使用,原告应将该笔费用返还被告,并支付额外4间房子的租赁费3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客观原因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被告厂院,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剩余租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已收取原告一年租金3.6万元,租期自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原告于2012年9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5万元,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时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已停止使用被告厂院。按上述时间计算原告尚有近6个月的时间未使用被告厂院,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个月的租赁费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