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借条的写法 >

为20万退房被诉30万赔偿

时间:2012-11-20 22:14来源:婉约云儿 作者:小虫 点击:
核心提示:对李女士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开发商认为,法律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 我买房的时候是想给老伴找个宜居之处安度余生,但现在老伴治病急需大

  核心提示:对李女士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开发商认为,法律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

  “我买房的时候是想给老伴找个宜居之处安度余生,但现在老伴治病急需大量资金,所以这房子我不买了。”李女士认为,人的生命大于财产权,因此起诉开发商,要求退还购房首付款20余万元。但是,开发商拒绝退还,并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31万余元。昨天下午,大兴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李女士介绍,我不知道借条的写法。其丈夫2003年被确认患有胃癌,同年10月作了胃大部切除术,2012年1月被确认为肿瘤肝移植、骨转移。因考虑到丈夫时日不多,李女士想购买一处环境好的郊区商品房,以使丈夫度过最后的时光。于是,李女士在今年3月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商品房,总房价款164万余元,首付款20余万元。李女士介绍说,近期其丈夫病情突然有所好转,并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综合治疗,鉴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

  对李女士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开发商认为,法律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但所谓的 “情势”,系指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从此案来看,李女士的丈夫早在2003年10月份即被确诊为胃癌,而今年初李女士的丈夫再次住院,李女士是在其丈夫住院后第三天,向开发商认购了该房屋并交纳了定金,此后又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开发商认为,李女士能够预见其配偶有好转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开发商还提出,因房价下降,涉案房屋现已贬值,因此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判决李女士赔偿违约金和贬值损失共31万余元。

  “我丈夫患胃癌,后肝转移、骨转移,这种情况在医学界等同于宣告了死刑,但是,他经过治疗居然出现了好转。夫妻间有共同扶助的义务,我丈夫需要大笔资金进行治疗,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我早已不具备购买房屋的能力,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迫我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对我的极度不公平。”李女士表示,她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贬值损失。

  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最高院出台了针对《合同法》的,该解释包含了因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主要针对金融危机等客观因素,而且在适用该条款方面极为严格,最高院专门下发通知,适用该条款要报请高院审核,必要时要报最高院批准。原律师认为,在李女士早就知道其丈夫患病的情况下,并不能适用该条款。不过,鉴于李女士一家的特殊情况,开发商作为一个大企业,理应予以特殊对待,这能为开发商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法庭上,李女士表示,从今年3月至今,她给丈夫看病又花了10多万元,现在已经没钱了。据她了解,现在涉案房屋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了,因此她希望把购房本金退回来就行了。

  经法官协调,双方同意调解,法官毕士臣对开发商的代理人说:“毕竟原告的丈夫需要钱来治病救命,希望被告可以向公司领导汇报,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沪ICP备13031995号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