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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

时间:2012-09-01 16:03来源:ptsj003 作者:蓓儿 点击:
即将于2月15日施行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因为有着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这一亮点,成为眼下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第442天后,由最高人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意味着,在新国

  即将于2月15日施行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因为有着“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这一亮点,成为眼下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第442天后,由最高人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意味着,在新国家赔偿法奠定的基础上,国家赔偿案件首先能“告进门”。而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

  “进门”这道槛一定要畅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解读这一规定时所作的介绍,“该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我仔细看过这个规定里11条司法解释。”应松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人民法院立案是国家赔偿申请人要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关口。”

  现任中国法学会学研究会会长的应松年早在国家赔偿法起草时就参与了此项工作。在他看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专门讲立案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国家赔偿的申请人到法院如何“进门”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曾由于“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曾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2005年5月18日,记者采访因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释放出狱的河南农民胥敬祥时,时年44岁的胥敬祥身患慢性肾炎、心膈肌炎,坐在记者面前仰天流泪。

  2009年12月17日,胥敬祥从3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取了总计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但胥敬祥对记者讲出那句“多少钱能换回我的人生幸福”的话,至今无法从记者记忆中磨灭。

  据了解,在以往,对国家机关及司法机关职权行为违法的确认,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问题不解决,不可能进入赔偿程序,也就意味着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现在你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赔偿立案,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应松年感慨地说,“法院这道门槛一定要畅通,我想意义就在这里。”

  赔偿义务机关“踢不了皮球”

  “以前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后没有凭证这一说。”应松年把《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给记者念了一遍,“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出具凭证表明说你送的材料我已经收到了。你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责任,履行你的法律义务。”应松年接着将这一条规定的另外两项内容逐字念完: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应松年有过这样的亲身体验:行政诉讼,你找去了,人家不理你,也不给你凭证,你去找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说你有没有证明啊,你得去找不理你的机关去要啊。你跑到那里去要呢,人家不出证明,来回踢皮球。

  “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没办法。”应松年说,“这回规定要给凭证,能够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老百姓来说就很明确,体现了程序正义。”

  应松年还列举第九条时说,“这一条也写得挺好”。

  第九条写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规定内容。

  上述规定对程序中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应松年看来,这即是对那些有权作出赔偿立案决定的机关进行了约束——必须在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不能遥遥无期地延长再延长。

  国家赔偿调解规定有待完善

  “国家赔偿可以调解,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要与赔偿申请人进行调解,会有什么问题出现呢?”

  对于国家赔偿法如何进一步完善调解规定,应松年对记者讲出他的担心:赔偿义务机关代表着公权力,与民意赔偿调解不同,如果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是否会出现违法调解的情况?

  “我们需要更加详尽周密的监督程序,以能够完全防止各种不公正以及违法犯罪情况的出现。”应松年说,他最期待的是,“切实保障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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