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处置所得用于婚后购买房产的归属 :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争议房产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五类财产,明确排除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换言之,除《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明确排除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特别约定者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夫妻一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款项用于婚后购买房产,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如下两个问题: 其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想知道劳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或者说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该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出售或处分房产,夫妻另一方既无处分权,也不享有收益权。除非夫妻另一方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协助增值,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房屋虽仍归夫妻一方原产权人所有,但协助增值部分,则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出售其个人房产所得房款,用于婚后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是否归属夫妻双方。据上分析,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一方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处分其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也不因结婚而改变该款项的归属,仍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以处分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在婚后全部用于购买房产,只是财产形态在婚后又一次发生了变化,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五类财产,即(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你知道劳动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不过,夫妻一方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用于婚后购买房产,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如果另一方也以个人婚前存款支付其余部分房款的,夫妻双方则按各自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所购买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以共有存款支付另一部分房款的,夫妻一方除对自己以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房款,于婚后出资购买房产部分,按出资比例按份享有所有权外,还对以夫妻共有存款出资购买房产部分,与另一方享有同等比例的按份共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