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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明知没故意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2-11-13 00:16来源:春华秋实涛涛 作者:phia 点击:
案例: 某邮政局下属支局长张某,指使手下员工,采取挂失储户存单、存折,盗取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支取储户资金数百万元,用于挪用,该手下员工刘某等四人在明知手续不全,不符合单位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为其支取现金数百万元,造成国家损失达数百万元,支

  案例:

  某邮政局下属支局长张某,指使手下员工,采取挂失储户存单、存折,盗取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支取储户资金数百万元,用于挪用,该手下员工刘某等四人在明知手续不全,不符合单位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为其支取现金数百万元,造成国家损失达数百万元,支局长张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另外刘某等人却仍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其他相关人员该当何罪?

  :对于只明知没故意的其他相关人员虽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但是,由于其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应当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在明知张某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方便,主观上具体刑法的故意,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理应对其负责。

  2、客观方面:由于其严重的不负责任,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已达30万元的立案标准,属于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主体方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依从事公务人员来认定其主体),由于自己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损失,数额巨大,虽然系过失行为,但后果相当严重,属于刑法上的过失犯罪,既渎职犯罪,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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