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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权益 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 社会融合和管理创新 第五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设区市的市辖区之间流动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公平对待、依法管理,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其实离婚协议书离婚程序。有利于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单位与公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健全省、市、县、乡(镇)、社区(村)五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网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人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以下简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权益 第八条 流动人口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和居住地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流动人口,禁止歧视流动人口。 第九条 流动人口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人民代表大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参与居住地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居住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 第十条 流动人口享有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的权利,依法取得、休息休假,获得保护、等,以及接受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政府公共。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