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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私了———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

时间:2012-11-13 02:06来源:且听风吟 作者:因子 点击:
2009年1月10日至1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研究院主办的刑事与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央政法部门、地方法律实务部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学术刊物及媒体约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推进了刑事和解基本范畴的深入讨论,在一些基本问

  2009年1月10日至1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研究院主办的“刑事与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央政法部门、地方法律实务部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学术刊物及媒体约15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推进了刑事和解基本范畴的深入讨论,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而且以第一手的实证材料,探索了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治中的本土化问题。

  一、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的基本情况

  本次研讨会主要围绕宋英辉教授主持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项目展开。从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为系统研究刑事和解的运作状况及积极作用,探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模式,宋英辉教授带领其研究团队通过实地调查、问卷调查、实验与观察、跟踪回访、信息与数据比对等方法,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课题组重点选择了位于华东的J省N市和W市作为东部发达地区代表,选择了位于华北的H省S市作为中部中等发达地区的代表,对三个地区中八个基层检察院进行刑事和解探索进行观察、追踪、回访。为保障样本的多样性,其间还增加了J省S市P区作为观察对象,观察其在刑事和解监督机制方面的经验。

  二、实践中的刑事和解

  绝大多数代表对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探索持赞成态度。认为这些探索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是对传统司法、执法方式的变革;许多和解在解决涉案上访问题上效果明显;一些案件的和解体现了人性化,反映了法律“温情”的一面。

  但是,这些探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许多实务部门的代表诚恳地指出,在不同地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程序和处理方式等存在不少差异。一些和解的过程一般只让一个机关决定并终结程序,缺乏法律监督;有的一方不愿和解,如果一味促成,反而形成旧恨新仇局面;一些刑事和解的探索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和解专业能力、受到社会舆论干扰等问题。

  三、刑事和解的基本构想

  有代表指出,从刑事和解的标的看,合意的内容应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情;但在实际操作中,物质赔偿常常隐含一个期待程序效果及实体效果的“及时回报”;刑事和解如果不处理好国家干预主义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关系,在以物质赔偿为中心的刑事和解下,容易把一个潜规则化作一个显规则;从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角度讲,刑事和解不是燃眉之急,应该更多地注重刑讯逼供等问题的解决。

  四、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范围

  在刑事和解的原则问题上,与会代表均同意刑事和解的自愿、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等原则。但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法律监督、司法控制或公平审查等,代表们存在较大争议。若注重司法性,则应有法律控制。在法律控制上,核心内容是审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上,与会代表均同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有代表提出,刑事和解不应适用于职务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大的惯犯、等案件。离婚协议书怎么写。部分代表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从刑事和解的精神出发,不应当仅限于轻罪案件,重罪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在重罪案件中,即使是黑社会案件,犯罪人也可以有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五、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程序

  刑事和解的主持者不同,其程序和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异。对此,有代表指出,和解问题应贯彻刑事诉讼始终,而且主持者应包括公检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有和解,就涉及到减刑、假释;国外有社区执行的经验值得借鉴。一些代表认为,刑事和解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事,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应积极、广泛参与。监狱也应强化刑事和解,实行恢复性行刑,促进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对话。

  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许多代表主张刑事和解的程序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此,应保障阅卷权并实行开示程序;此外,根据程序参与原则,刑事和解要注意信息对称,避免“背靠背”、“交替面谈”等方式。

  六、刑事和解的内容

  刑事和解的内容集中反映其价值蕴含--刑事和解不是简单的物质赔偿,而是与目的相结合,融入法律原则、社会秩序的要求。对此,代表们达成的共识是,刑事和解不应限于金钱给付等物质赔偿方式,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施赔礼道歉等多样化的内容。在当前转型社会中,存在探索多元化刑事和解内容的空间,这也是刑事和解的发展方向。

  多数代表认为,刑事和解不仅仅是为了钱;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率和执行率较低,难以保障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一次性的经济赔偿仍是刑事和解最为主要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缺乏一次性的经济赔偿就一定无法达成刑事和解。

  七、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课题组的实证研究表明,许多实验案件的刑事和解失败,主要有以下因素: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无法就经济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加害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部分案件被害人已经追回损失,因而不愿再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方不满意加害人方在和解过程中的态度;被害人方坚决要求追究加害人责任;加害人方认为赔偿后即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积怨已久。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开展需要多个机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对此,代表们达成共识的是,要使刑事和解在中国越走越远,需要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实现刑事和解案件备案制度等。

  八、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的意义

  对于法治主义而言,本土取向是其最终目的。在研讨刑事和解各项范畴的同时,与会代表对法律实证研究的本土化探索给予认同。近年来,在我国犯罪学、刑事法、诉讼法等公法领域,实证研究项目逐步增多。法律实证研究,对于法律现代化而言,体现了“更少的法律”实现“更多的秩序”、“更少的风险”实现“更多的幸福”的目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在总结法律实证研究方法、促进法治本土化思考等方面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前者系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科研部副主任;后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案例链接:

  2007年初,女大学生陈某在一家旅行社实习,辛辛苦苦干了几个月,不仅没有拿到事先讲好的报酬,跑业务时花费的一些合理费用也得不到报销,自己还要倒贴钱。为此,陈某和旅行社经理刘某发生矛盾。同年秋季一天,陈某趁旅行社无人之时进入刘某的办公室,盗走一台价值2700元的笔记本电脑。之后,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在老师的陪伴下向刘某认了错,但刘某此时已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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