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一伙青年农民结伙利用晚上天黑好作案的机会流窜到钦州郊区盗窃电信公司的电缆共5378米,价值人民币27万多元,销赃得款人民币元。10月19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宣判,维持钦南区法院对六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的判决。 2012年3月3日晚,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和覃某全(另案处理)租车从广西来宾市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委盗窃中国电信钦州分公司黄屋屯镇支局HYA100*2*0.5电缆共1260米(价值人民币元),盗后用车拉回来宾市销赃得款多元,想知道离职信。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与覃某全各分得2000多元。 2012年3月5日晚,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与覃某全到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那谷村委六齐村八队盗窃中国电信钦州分公司长滩镇支局HYA200*2*0.5电缆1000米(价值元)。盗后销赃得款多元,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和覃某全各分得2000多元。 2012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与覃某全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歌标村委盗窃中国电信钦州分公司大垌镇支局HYA20*2*0.5电缆400米(价值6607元)及HYA50*2*0.5电缆990米(价值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又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江表村委盗窃中国电信钦州分公司稔子坪支局HYA200*2*0.5电缆500米(价值元)。盗后销赃得款多元,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和覃某全各分得2000多元。 此外,钦州市中级法院还认定上述五被告人伙同覃某羲、覃某森等人从2012年3月13日晚至3月23日晚还先后六次从来宾窜到钦州盗窃电缆1228米,价值人民币9.4万多元,销赃得款1.7万多元。 原判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估价机关对被盗电缆的估价科学、客观。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覃某富、覃某森、覃某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石某鹏、覃某良、卢某百、覃某富、覃某羲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