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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新条例)颁布实施后,立即有很多业界朋友对该条例的亮点作出了评析,网上出现了八大亮点、九大亮点、甚至十大亮点之说。 作为一名专业拆迁律师,本人以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而言,能称之为亮点的东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其一,该内容具有实质性的改变或突破,即应为新的东西。否则,如仅仅是同一内容换了种说法,所谓的“换汤不换药”,不能称之为亮点;其二,该内容产生的积极效果或正面影响应大于消极效果或负面作用。这点也比较容易理解,否则若是一部新的“恶法”谈何亮点。 对照上述两个条件,新条例的亮点不外乎下列几点: 第一,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具体体现在政府征收应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虽然该部分内容没有对应的实施细则性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极有可能因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而流于形式,但其积极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并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了列举式释义。今后手中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老百姓对开发商搞商业开发的行为可以名正言顺地说不“不”了!不过,情况也许并不那么乐观,开发商会不会“说服”政府把商业开发项目摇身变为“危房改建项目”呢?呵呵! 第三,取消行政强拆,特别是新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也予适用。行政强拆一直是心中的痛,有些被拆迁人一觉醒来甚至出去溜个弯的时间房子就成一片废墟了,新条例实施后这种情况可能还会有,但肯定会大大减少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取消行政强拆还有司法强拆,如不懂得正确及时适用维权,一味地消极对抗,司法强拆会来得更快更猛烈! 除上述三点外,其他的诸如“政府为唯一的征收及补偿主体”、“应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决定取代拆迁裁决”、“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等,我认为最多也只能算得上“有变化”,但绝对算不上“亮”。 以上纯属本人之拙见,愿和大家共享。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