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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时间:2014-02-05 15:0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民政部发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日期:2011年07月04日 浏览: 次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该标准自20

民政部发布实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日期:2011年07月04日 浏览: 次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该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提升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从环境布局、设施配备、便民服务、婚姻登记联网、举行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国家3A级、4A级、5A 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评定标准。《标准》突出体现了以下几点内容:

    ——强调提升服务能力。《标准》提出,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温馨的登记环境、便捷的服务设施、优质的登记服务,树立婚姻登记机关良好的窗口形象。婚姻登记场所要符合环境舒适、分区合理、标识醒目、设施完善等基本要求。婚姻登记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登记量大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从建立高效有序的登记秩序出发,配置排队叫号系统、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工作和服务设施。

    ——强调规范内部管理。《标准》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政务公开、收费公开、监督公开。要通过网络、咨询电话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公开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地点、流程等事项。婚姻登记机关要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要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开民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强调加快信息联网,开通网络预约系统。《标准》提出,各地要加快全国联网进程,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平台的省份,要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尚未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省份,要积极部署,升级改造,尽快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与共享。要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夯实婚姻登记数据库库存基础。要开通网络预约系统,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预约提前选定登记日期和具体时段,在网络预约中提前提示当事人登记注意事项,当事人凭预约单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实现优先办理登记。要实现网络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的数据交换,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强调提升文化内涵。《标准》提出,各地要加强婚姻文化建设,在婚姻登记场所营造婚姻文化氛围,使当事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受到熏陶,得到启发,让当事人在文化的感染中慎思明辨,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观念,增强营造和谐婚姻家庭的能力。要推动婚俗改革,全面推行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领悟到婚姻的责任。要继续加强颁证大厅建设,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及其亲友提供温馨神圣的颁证环境。要对婚姻颁证员开展颁证礼仪培训,提高颁证专业化水平,逐步做到婚姻颁证员持证上岗。

    ——强调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标准》提出,各地要从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现实需求出发,依托婚姻登记工作平台,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引进专业队伍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募志愿者等形式聘用或招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辅导员,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离婚辅导等服务,减少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从情感上真切关心婚姻当事人,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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