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委员会公告〔2012〕44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以及《上市公司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四、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