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生于1990年,自幼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其不愿读书辍学,家庭条件尚好,平时爱好上网。农村养老保险怎么交。 2007年9月29日晚,刘某伙同甘某、陈某(在逃)在汉口常码头唱歌,在卡拉OK厅三楼包房内,3人采取持啤酒瓶威胁等手段,强行脱光女服务员袁某的衣服,实施轮奸。 后经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犯强奸罪, 请求法院以强奸罪对刘某依法判处。 【裁判】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界点评】 我国对强奸罪规定了比较严重的刑罚,对“2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刘某伙同其他2人实施轮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并符合法定加重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法院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上,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判处被告人7年有期徒刑,量刑比较准确。 【法律界提示】 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发生率日渐上升,其主要原因,一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落后,二是网上色情内容的诱惑。因此,预防未成年人性犯罪,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一定要倡导网络文明,法律界呼吁,加强网络监管,杜绝色情内容,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