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销)案审批表 有三个要点: 一.案件来源分五种,再填写时要如实,并附上相关材料。 “立案理由及依据”是重点,一般可以简明填写为:当事人在某地做某事,涉嫌什么(违法性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建议立案查处。其中有三个词语要注意:一是涉嫌,在证据不足、尚未定性之前,必须使用该词语,这是司法惯例,行政执法也应遵从;二是依据,不要用违反。三是建议,不要用申请,检查人员使用的是个人建议权,申请是负责人在单位意见以办案单位的名义使用。三是销案。一些案件已经核审,但无处罚决定。一种是案件调查不成立的,应填写销案审批表附卷,另一种是种种原因不宜查办下去的,应结合核审机构注明情况后保存。因为办案单位或人员无正当理由放弃不办的,责任自负。 二.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各司其责,分别负责现场概貌、商品数量、特征、财会资料等方面的检查、收集和整理,并向记录人详细说明。不要由记录人一个人包揽全部,那样容易出错。有些重要物证需要扣留、封存的,可以安排人员出具文书。 填写时的用语要恰当,比如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的肯定语气绝对,属调查结束后的判定。应写为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当事人在现场也不能提供,陈述性的语气,更符合事实和逻辑。 检查中,由两个地方不要遗漏,一是营业执照的登记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比,发现是不是超范围、有效期届满、假集体等,二是注意检查抽屉、保险柜等,重点查找销售证据,如发票、欠条、账册和销售款。这些资料当时不取,事后难补。 记录以后,应有当事人注明记录属实并签字按指纹。当事人有不签字的,要注明当事人拒签或者有见证人签字。还可以用照片、摄像来加强。 三.询问通知书 它主要是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它的重点是应携带材料,1.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2.会计资料。三。委托书。四。当事人是法人的,在委托书之外,可一并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陈述材料,缩短办案时间。5.其他相关材料。如合同书、质检报告等。6.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询问笔录 1.询问参加人不得少于二人。 2.在实施现场检查之后,案件的定性、处理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方向。询问提纲的重点,就是围绕这个方向去取材料,既要完整充分、又要重点突出。 3.问话准备。问话要分清主次、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同时,要避免出现诱供现象。 五.记录 如果当事人的回答与事实不符或不合情理,且不要如实记录,然后采取不同的方法应对。或攻心说服,或调整询问计划,侧面迂回,充分利用已知的事实、证据,从多个零星现象展开询问。 六.记录结束后,询问人员要自己签名,不要代笔。 四、抽样记录 抽样记录中的记录人,一般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抽样情况的记录要详细,把能够反映物品特征的内容真实、客观、完整的写清楚。规格、型号、颜色、包装、数量、重量等,还要特别注明取样方法,一般是随机抽样,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抽样数量一般取三份,样品的加封情况绝对不能遗漏,必须对样品的器具、封口的样式记录清楚,并在送检时要求质检报告中注明“拆封时封样完好”。 遇到当事人抵触的,要聘请公证,不能写拒签了事,必须有应对措施。 五、扣留(封存)通知书 我们能适用的此类法规有以下三类:一是暂停销售,不能扣留,只能配合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实施封存。它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只能扣留(封存)物品,不宜扣留(封存)现金。这是《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既可以扣留(封存)物品,又可以扣留(封存)现金。这是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能否扣留或封存现金,要看所适用法规的用词是“财物”还是“物品”。“物品”中应不包含“现金”。因法律法规常处在修订、废止、颁布的动态中,我们应随时在记忆里可增可删。三个特例:1、关于扣车。一般地,专门用于运输假冒伪劣商品的车辆才能扣留。不是所有运输车辆都能扣留,运营中的车辆是一种生产工具,扣错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关于封门。只能封存无人居住的经营场所。但与住所相连的不能封存,工商部门无权干涉公民的居留权。确有必要的,应会同公安机关实施。3、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多年前就有过它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不适应当前形势、应予以废止的传言,且个别条款已作废。因此许多执法人员不敢使用它。但我们至今没有接到废止它的明令。所以,在一些特殊的领域,要采取扣留、或封存的强制措施,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置之不理又怕不作为渎职,此时适用它,应无大过。比如工商部门在处置书店零售盗版书时,最适宜的法规可能就是《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处罚决定书。1、事实部分。要求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尽量齐备,行文时以把事情说清楚为准,叙述有条理。一忌繁而无序、二忌简而不明。当事人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理,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可以几个违法事实一并罗列,适用几个法规累加处罚;一种是叙述几个违法事实后,择其重者、从重处罚。但案情重大时,应及时报上级决断。2、法规适用。容易忽略的是无照经营方面,一些特定的行业应适用专业法规,如粮食收购、网吧、电子游戏厅、印刷、建筑、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等许多个行业。这些专业法规体现了国家的行业政策执法者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变通处理。3、处罚意见。一般来说,处罚意见应严格依照所适用法规条款的规定,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裁量,不能超越。由于规章的罚则只有罚款一项,对违法行为本身如何处理未做规定。但在租用时只列罚款一项处罚意见,意犹未尽。应遵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在处罚意见中增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这一项。4、救济途径(诉权)。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处罚决定书中只告知复议时限和部门。如多数登记类法规。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既要告知复议事项,又要告知诉讼事项。有一个特例:适用《商标法》的案件,只告知诉讼事项,且时限是15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的三个月。有些案件因转置而涉及两个诉讼不同的法律法规。如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后、转置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复》议前置。5、处罚日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当事人如不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方可确定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2条规定:“…期间开始之时或者之日不计算在内…”但许多办案人员不留心,出错较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