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和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教养,构成的,依法追究。 1.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要将赌博与一般娱乐行为加以区别。赌博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娱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消遣和娱乐。赌博活动所下赌注数额较大,而人们为娱乐打麻将、玩牌不下赌注,或所下赌注不大。其次,划清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界限。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公安部1984年颁发的《治案件标准》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看看欠条。从赌博财物的数量,只能表现为“赌博少量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赌博罪,《》第30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仅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未从中“抽红”渔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