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江苏登灜依法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某公司房屋一案,通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合议时考虑: 一、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房屋后,应承担其房屋及水电等各项基本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而被申请人的消防栓里面连消防水都没有,抢火现场的消防水是消防官兵从其他处引来的,在庭审当中被申请人也没有能够提供厂房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据,且认定不排除线路故障的原因导致火灾,可见被申请人对电线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所以被申请人作为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即申请人因火灾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后,申请人于2011年4月26日撤离后形成事实上的终止合同履行,故申请人的实际租房期限为五个月,剩余7个月房租元被申请人应予退还给申请人,且申请人在2011年4月26日向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时也主张了退房租的请求,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 三、关于火灾书将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损失认定为8000元以及过火面积为50平米,申请人持有异议。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多次与消防部门沟通均不予理睬,最后在盐都法院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才见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在法院庭审中,申请人也对此提出了异议,如果无异议,就没有法院的诉讼和现在的仲裁。另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消防机构是变火灾损失核定为火灾损失统计。所谓火灾损失统计是对火灾损失结果的数字收集行为,不具有任何民事诉讼的效力。其核定损失的目的是为了划分火灾事故的大小、等级,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对比一下欠条。当实际损失和核定损失有争议时,具体赔偿应当按当事各方的举证综合认定。 四、关于价格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申请人损失的依据,该份鉴定结论是盐都区法院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均到了现场并签字,在盐都法院的庭审中,双方对该份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且法院的委托事项明确的是,对因火灾引起的申请人因而添置的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鉴定。 五、申请人支付的搬迁费用6000元事实上确实发生了,并且在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搬运工签收的收据以及自制凭证,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六、申请人支付的机器损害维修费用以及安装费用,由维修工人出庭作证实际修理的情况,以及出具的收条,对该部分费用也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七、关于申请人因火灾导致与常熟市某有限公司的服装加工合同委能按时履行,导致违约,被常熟市某有限公司直接从加工款中扣除元。申请人与常熟市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加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2011年6月25日,合同总价为元,违约责任条款1中约定,卖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每延期1天,卖方按该批货物总价的1%赔偿需方。因为本起诉争的火灾事故,申请人搬迁,重新找生产厂房耽误了近两个月的工期,后于8月下旬才完成交货工作,导致给常熟市某有限公司的交货延期近两个月时间,后常熟市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发结算单以及之后的扣款通知给申请人通知在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元(按违约30天计算)。对于该笔费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于待业期间工人的工资,两名员工出庭作证亦证实了待业期间确实发工资的事实,以及为凭,申请人只主张了火灾当月的未能上班10来天时间的工人工资,对于之后1月的工资,因为之前在法院起诉时是当月就起诉了,故对5月份的待业期间工人工资未予以主张,现在仲裁阶段也放弃主张了,只要求4月当月的待业期工资元,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九、火灾事故建议调查认定书上明确了本起诉争事故的起火点为某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的镀膜车间的附属房,且该房屋与申请人的厂房之间只是活动板间隔的,该处起火直接导致申请人的厂房以及内部物品机械设备等被烧毁。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和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义务,另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的结果来看,出租厂房内用电设施的安装及管理,显然属出租人的责任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各项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盐城仲裁委 代理人:姜曙滨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