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担保概述。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概述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一)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在质押和留置中还包括对物的保管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留置因为是法定的,所以无从约定)。 (二)反担保 1.反担保概念——第三人或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欠条。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其方式都不包括留置、定金)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对对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三)担保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有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敎育 网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 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 3。 (四)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担保法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