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辖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八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