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欠条格式 >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09-12 12:23来源:付小菊 作者:Eids汎 点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辖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八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条 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一)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

  (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