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时间:2012-12-11 03:32来源:北乡的凌平钦 作者:洛红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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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特殊类型的案,请教律师帮助分析一下:甲在前,乙在后行走在村道上,丙驾驶拖拉机(持有效驾证、行驶证)载超高超宽的玉米杆向甲乙迎面驶来,拖拉机刚过,走在前面的甲听见叫声,学会 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qiantiaogeshi/2012/1115/
这是一起特殊类型的案,请教律师帮助分析一下:甲在前,乙在后行走在村道上,丙驾驶拖拉机(持有效驾证、行驶证)载超高超宽的玉米杆向甲乙迎面驶来,拖拉机刚过,走在前面的甲听见叫声,学会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qiantiaogeshi/2012/1115/46047.html。发现乙倒在路基下。甲呼喊救人,丙及家人由家中来到现场,将乙送至医院抢救并垫付数千元,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乙的家人才向交警报案。公安机关乙之死因为颅脑损伤致呼吸衰竭死亡,经交警,丙支付乙家属丧葬费2万元。 交警中,现场的唯一甲证实他与乙前后相距三米,丙的拖拉机经过后,他听见叫声回头才发现乙倒在路基下,但没有见乙是否是被丙的拖拉机所撞。丙被询问称自己开拖拉机并载玉米杆和在乙受伤地点遇甲乙都是事实,但自己没有发现撞了人。自己抢救乙和垫付医疗费丧葬费是出于同情和见义勇为。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程序》第12条,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事后报案,破坏、证据灭失,无法查清事实而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面通知乙家属和丙就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中,的观点:1、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特殊侵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4条(2)和《的若干规定》第2条(2),依法应由即丙就乙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2、就本案争议唯一焦点“乙是否被丙所撞的事实”,在证人甲没有看见、乙死亡死无对证、 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以穷尽了举证能力,法院依法应当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公平分配举证承担。3、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0条,丙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负有法定的报案义务而没有报案,致使现场破坏、证据灭失,是交警在行政程序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乙没有法定的报案义务,因此,被告具有过错。被告观点:1、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乙的损害是被告所驾驶的拖拉机撞或所载玉米杆挂擦发生损害。2、乙是自己失足跌倒造成的损害,与损害与自己无关。3、自己在现场救人和垫付医疗费和丧葬费是出于同情,不等于承认自己撞了乙。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法官观点:本案是特殊侵权案,依法也应当由被告就乙故意造成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首先要证明乙就是被被告所撞的事实。就乙如何被撞事实的举证不能认定原告已穷尽了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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