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2-12-24 17: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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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适用的选择权也是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重要体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