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欠条怎么写 >

年末奖个人所得税计较要领及其税率表和公式

时间:2013-04-17 09: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前段时间网上传的【47】号公告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新计算方法,经国家税务总局声明澄清【47】号公告系伪造,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率与计算方法没有改变。下面就是现年终

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 详细来讲,韩老师在某一公司事变,个人取得年末兑现的年薪和绩效人为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执行。

经国度税务总局声明澄清【47】号通告系伪造,经国度税务总局声明澄清【47】号通告系伪造。

(四)实施年薪制和绩效人为的单元。

不敷3500元的,除以12个月,韩老师因当月人为不敷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门100元。

再乘以12个月,今朝的年末奖个税计较要领是,举例来看,再依据如下公式计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合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末奖个税算法:针对人为薪金,年末奖个人所得税率与计较要领没有改变,应合用新税法的减除用度尺度和税率表。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往后现实取得的人为、薪金所得,雇员当月人为、薪金所得低于税礼貌定的用度扣除尺度,并按以下计税步伐, 年末奖个税算法 以下只思量年末奖当月人为足够3500元的,也可以凭证本划定第十四条划定的计较要领,计较缴纳个人所得税,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先将年末奖除以12,其应缴纳几多个人所得税。

由扣缴任务人发放期间扣代缴: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整年一次性奖金,当前我国回收超额累进税率,除上述计较要领外,计较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就是现年末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计较要领 我国年末奖个人所得税征收要领的划定: (一)整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构造、企奇迹单元等扣缴任务人按照其整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整年岁情业绩的综合查核环境,2011年12月3日取得人为收入3400元,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罗年末加薪、实施年薪制和绩效人为步伐的单元按照查核环境兑现的年薪和绩效人为,应将整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人为、薪金所得与用度扣除尺度的差额后的余额,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前段时刻网上传的【47】号通告年末奖个人所得税新计较要领, (二)纳税人取得整年一次性奖金,即为整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2. 假如在发放年末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年末奖个人所得税率与计较要领没有改变,先补足3500元,对每一个纳税人,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别离为10%和105元,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现实取得的人为、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往后由扣缴任务人申报入库,按上述步伐确定整年一次性奖金的合用税率,该计税步伐只应承回收一次,详细计较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然后用余额 年末奖 月平奖金 税额 20000 1666.667 1895 18000 1500 540 (本文来历:华律网清算 所属:社会与法) , 前段时刻网上传的【47】号通告年末奖个人所得税新计较要领,当月又一次取得年末奖金24100元,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均应合用原税法的减除用度尺度和税率表,下面就是现年末奖个人所得税税率及计较要领: 年末奖合用税率尺度表 应税所得1 应税所得2 合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级数 0-1500 0 3% 0 1 1500-4500 1500 10% 105 2 4500-9000 4500 20% 555 3 9000-35000 9000 25% 1005 4 35000-55000 35000 30% 2755 5 55000-80000 55000 35% 5505 6 80000- 80000 45% 13505 7 年末奖个税计较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合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人为、薪金所得计较纳税,为了利便计较,直接计较应纳税额,按其商数确定税礼貌定的合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合用税率计较出应纳税额后,就转化用合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简化算法。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