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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时间:2013-04-16 14:5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划定的原文是:原讯断认定究竟清晰, 三、一审、二审、判断用度、再审用度等由再审被申请人包袱,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讯断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讯断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讯断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讯断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讯断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依法改判,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筹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举办了丈量,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武断不平,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讯断书确认宅基地行使权归再审申请人全部,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哀求事项: 一、哀求依法取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讯断书》,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讯断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断。

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除掉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讯断;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告状,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讯断书讯断如下:取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讯断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讯断,男。

构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布局,以法律为准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正当权力,拆除谁的房屋城市造成丧失,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其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二十九条的法律划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公正讯断,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当局批地声名: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正当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当局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树用地指标,徇私舞弊,恳请国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举办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讯断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人民法院该当再审之划定。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全部权证,住宅房屋全部权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 再审申请人不平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栖身的房屋,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讯断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另案哀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全部权证予以取消。

科左后旗人民当局揭晓了构筑工程筹划容许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构筑完毕。

农夫, 1997年3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树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当事人因客观缘故起因不能自行网络,蒙古族。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措施违法,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观测网络,人民法院未观测网络的;(十)违背法律划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讯断后,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讯断书除掉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讯断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疆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行使权确权面积表示图可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承认。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解决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行使证。

足以颠覆原讯断、裁定的;(四)原讯断、裁定认定究竟的首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讯断、裁定合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

剥夺当事人辩说权力的;第二款:对违背法定措施也许影响案件正确讯断、裁定的气象,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当局于2010年8月20日,科左后旗人民当局揭晓了构筑工程筹划容许证,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农夫。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法律划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除掉其判断功效从头判断,通辽市人民当局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抉择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当局的行政抉择书,再审申请人不平向通辽市人民当局提出了行政复议,枉法裁判举动的,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照》[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划定:(一)依法该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告状的;(二)有新的证据也许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可能合用失效、尚未见效法律的;(六)违背法律关于溯及力划定的;(七)行政抵偿调整协议违背自愿原则,2002年7月18日。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除掉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筹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判断。

科左后旗人民当局于2010年8月20日,可能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被再审申请人不平再审, 2001年6月24日,从头判断,科左后旗人民当局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赞成构筑80平方米砖木布局3间住宅,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相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颠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讯断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讯断,2001年11月23日, 究竟和来由一、 本案究竟1995年11月13日,不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讯断书》,1957年6月26日出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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