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系当时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之妻,是被告人的直接上司,且竞争政治局常委的呼声很高。据披露的部分案情细节,在得知薄谷开来杀人事实后,将案情已经向做了汇报,但遭遇到的“呵斥”和扇耳光!请注意“呵斥”这一用词,说明什么问题?虽然是市公安局长,还应该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或副书记)之类的高官,但在面前,也只是一条狗而已!薄对其想骂就骂,想打就打!按照组织原则,把自己已经知道的案情,及时向地方最高长官做了汇报,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因此,对于薄谷开来杀人的事实,不能说有刻意隐瞒的徇私枉法情节。对此情节,如果辩护人掌握向汇报的细节证据,或者,就此问题有过证词,那么,辩护人可以主观上没有刻意隐瞒已知薄谷开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事后即刻向主管领导作了汇报。因此,对薄谷开来没有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被告人的责任。正是在如实汇报时,对其极不尊重的“呵斥”,再加上不久就撤换其公安局局长职务、非法审查其身边工作人员,使感觉到了自身的人身安危,才促使其叛逃美国领事馆的。因此,如果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关于徇私枉法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对此罪做无罪辩护也是可行的。至少,在此罪名上,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法院能够采纳此观点,那么,在此罪名上,对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