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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之运用: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界分

时间:2012-12-26 01:55来源:峰叶 作者:灰飛煙滅 点击: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官续造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从这个轨迹过程中,可以看到各阶段作为法阐释主体的法官对法律的能动具有不同的强度,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界限并不可能截然分开,并呈动态变化趋势。 法律涵摄是现代大陆法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官续造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从这个轨迹过程中,可以看到各阶段作为法阐释主体的法官对法律的能动具有不同的强度,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界限并不可能截然分开,并呈动态变化趋势。

法律涵摄是现代大陆法系中一种最原始、最简单的法律方法,它以立法机关的法典意志为中心,立法主导为目的,崇上理性至上,以三段论推理作为基础,法官判案只能象复印机那样,机械地适用法律,但它确是法律解释的起点。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有疑义时,从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等角度出发来探究法律规范的含义,它将法律适用的决定性由法律规则转移给法官,法官再将社会的意义注入到僵死的法条,立法机关的意志通过法官的嘴巴发声,但法官似乎仍没有僭越立法权限,法律形式上的安定性仍然维持,立法与司法权限仍泾渭分明,司法仍坚守独立克制的秉性。

但到了法律续造阶段,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法律出现了空白、欠缺、甚至错误,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qksmzmx/2012/1107/44416.html。即法律漏洞,而法律漏洞就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法律秩序存在一种“违背计划的非完整性(Planwidrige Unvollstandigkeit)”。[1] 即法无规定或者规定得过宽。 法律解释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官如果拒绝裁判,法治国家不允许;如果法官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则无法填补法律漏洞,在这里法官在真正地创造规则,起到了立法的作用。法官似乎已僭越司法权,侵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但是,“造法”对法官来说,不但没有越位,反而是其必须履行的份内义务。法官造法是立法者从一开始就埋下的一个伏笔,这也许在暗示世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独立的立法与绝对独立的司法。听听情况说明怎么写。[2]

在法律论证中,法律不再是司法判决的唯一根据;推理的形式再不限于三段论推理,还可以进行合情合理的讨论;不仅要符合形式正义,还要符合实质正义;更要重视论证过程;提倡法官、当亊人及当亊人之间的对话与沟通。[3] 在这里,法官的角色发生了根本变化,他既是指挥者、参与者、听众,企图缝合规则与价值的裂缝,试图完成从形式推理到平等对话的飞跃,寻求文本与读者和听众三者之间的沟通,最终奉献出一个内容合理、形式合法且能得到各方接受的正确判决。法官既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又要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价值,实现裁判的妥当性和可接受性。法官已经扮演了超越立法权限的多功能角色,在此划清立法与司法权限,恰似剪不断,理还乱,真有纠缠不清的感觉。尽管如此,只要法官做到尊重亊实,严守法律,论证充分,理由正当,象概念法学那样论理思考等,即法官主观诚信,司法独立性仍可彰显无遗。

注释:



[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2]胡桥:《现代大陆法系法律方法的嬗变轨迹及其背后》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9年3期,第41页。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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